眉山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三苏文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4-05-31 1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眉山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三苏文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的管理,明确课题申报与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苏文化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构建具有时代性、前沿性、深度性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在三苏文化研究领域积极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努力为三苏文化研究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心项目的管理,接受眉山市社科联的指导,在四川工商学院领导下,由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本中心由四川工商学院建设,项目经费来自四川工商学院。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面向全国发布1次,每年春期进行。
第五条 年度课题指南经中心征求专家意见研究制定,报眉山市社科联审定同意后发布。
第六条 中心项目类别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等,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须填写《三苏文化研究中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六份(附电子文档),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心。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重点项目申报人应具有副高(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并主持完成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负责人须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初级职称申报者需由两位同行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3、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项目申请。
第九条 中心项目主持人未结题者不能再申报新课题;项目因各种原因被撤项者,两年内不能申报;发生剽窃、抄袭等不正当学术行为被查处者,三年内不能申报。
第十条 中心项目实行三级评审制:
1、中心聘请校内外专家对课题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中心主任会议审议。
2、中心主任会议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提请四川工商学院校长办公会审定。
3、四川工商学院校长办公会审定并通过拟立项项目,报眉山市社科联备案后,拟立项项目名单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项目,由中心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立项文件等方式公开发布,中心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统称“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三苏文化研究中心XX年度项目”。
第十二条 立项时划拨启动经费30%,结题后划拨剩余科研项目经费。经费使用参照国家纵向课题经费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申报推荐单位要对科研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在人员、时间、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督促课题组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课题由中心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交研究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个项目的变更事项不得超过一次,变更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中心有权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研究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3、项目研究中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结题成果未通过第一次结题评审,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评审;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6、拒绝或不按时提供中期检查报告;
7、项目组未按期提交结题申请或延期申请;
8、项目组提交的结题研究成果未达到预期研究目标且拒绝修改、延期,或课题延期后仍未达标;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被撤销后,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本中心项目。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本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结题成果形式可以是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专利、计算机软件等。
第十九条 中心负责结题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纸质版《三苏文化研究中心项目结项审批书》和项目成果一式六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中心邮箱。验收合格后,由中心发放《三苏文化研究中心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 结题成果内容和范围原则上须与批准立项时申报书基本保持一致,成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论文、著作已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或出版社出版(或正式出版合同),且须标注“眉山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三苏文化研究中心项目”及编号等信息;
2、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应提供县处级以上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采用证明;
3、专利已获授权,计算机软件等已进行著作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结项:
(一)有明显的政治问题(非学术问题);
(二)成果有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
(三)没达到项目要求的成果数量;
(四)成果与课题申请书中的设计严重不符;
(五)其他不符合结题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题”者,课题组收到修改通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向本中心提出修改说明和修改成果,由经本中心组织专家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并全额追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三苏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